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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230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暂住***。2014年3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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