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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2011年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55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5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审 判 员 郑焯琼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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