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8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
原审被告人王某。
原审被告人韩某。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某、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奉刑初字第18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对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原审被告人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韩某、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8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