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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97号 (2)
  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手印鉴定书》证实,上述一块块状物的黄色包装表面提取的指纹,系阿布都树库尔•某的右手中指所留。
  5、公安机关提供的附有照片的道口信息证实,临时通行证号为苏J5XXXX的红色起亚牌轿车,于2014年1月28日5时6分经过洋桥道口出上海,当日9时43分经S26沪常道口进上海。
  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8日5时46分许,曾某某在太仓市太仓港浮桥北入口收费站工作时,有两名新疆男子驾驶一辆无车牌的红色起亚牌轿车经过其道口,领取收费卡,驾驶员问曾某某乌鲁木齐怎么走,听指点后驶离。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阿布都树库尔•某、艾力•阿木提,在起亚牌轿车内前排查获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五张及中石化加油站加油费发票一张。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五张、加油费发票一张记载,时间分别为:2014年1月28日6时24分、6时41分、7时24分、8时08分、9时44分,收费站名称分别为:浮桥北-竹行、竹行-小海、小海-太仓主线、双凤-岳王、岳王-淀山湖;加油时间为2014年1月28日8时43分,加油站为苏州绕城高速阳澄湖北。
  上述道口信息照片、发票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
  6、证人艾力•阿木提证实,2014年1月26日,阿布都树库尔•某让艾力•阿木提帮忙开车去兰州。28日5时许,两人一起到芷江西路巴楚餐厅旁一条马路,阿布都树库尔•某打开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门,将车钥匙交给艾力•阿木提。艾力•阿木提就驾车前往兰州,阿布都树库尔•某坐在副驾驶位,让艾力•阿木提跟据导航驾驶。车上了高速公路,艾力•阿木提曾在一个收费口向收费人员问路,还在加油站加过油,后来跟着导航开着开着又开回了上海,开到一个检查站被警察拦下,警察说在车上备胎内查出5块海洛因。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阿布都树库尔•某购得红色起亚牌轿车,车架号LJDHAA124AXXXXXXX,发动机号AW081048,原车主万莉娜,原牌号苏JEXXXX,转移登记日期2014年1月23日。
  证人XX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购车协议》证实,2014年1月23日,阿布都树库尔•某与他人在XX路经营的二手车商店,买走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该车车架号006776,发动机号081048,原车主万莉娜,原牌号苏JEXXXX。阿布都树库尔•某共付车款6.2万元,所留手机号为XXXXXXXXXXX。
  8、《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阿布都树库尔•某吗啡、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9、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某当庭供述,其为了回家乡做生意,和一个认识七八个月的朋友克力木一起到二手车市场花6.2万元买了辆二手车,其中2.9万元是向克力木借的。买车次日,克力木让阿布都树库尔•某带毒品,阿布都树库尔•某看过毒品,是用黄色胶带包装的方块,也碰过一块外包装,但没同意帮他带。2014年1月阿布都树库尔•某与在同一家饭店打工的艾力•阿木提认识,因为他有驾驶证,所以在1月26日叫他帮忙开车回巴楚,支付三千元。艾力•阿木提开始没答应,后来同意了。1月28日凌晨,阿布都树库尔•某和艾力•阿木提开车出发,上了高速公路,途中加过油,因为迷路艾力•阿木提问过路,后来不知开到哪里,在道口检查站被警察抓住,车上被查获毒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某运输海洛因一千七百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毒品是从被告人自己车辆的备胎内查获,又在毒品的内层包装上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故对被告人否认明知车上有毒品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布都树库尔•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征宇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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