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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执字第338号
罪犯陈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06)徐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罪犯陈某曾于2009年9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11年7月22日被减刑一年二个月;曾于2013年2月22日被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3日。
执行机关上海市五角场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罪犯陈某。审理期间于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综合考量罪犯陈某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情况、退赃情况、历次减刑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因素后认为,罪犯陈某不适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审判员 常宝妹
代理审判员 范勇刚
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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