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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3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杨刑初字第11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麻将桌4张、麻将牌8副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390元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高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刑初字第1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国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一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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