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4806号
原告汪×1,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系原告汪×1之夫),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
被告汪×2,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汪×3,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汪×4(亦系被告汪×3之委托代理人),女,1951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周×1,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
被告周×2(系被告周×1之姐及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7月1日出生。
被告周×3,男,1978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东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5,女,1953年10月4日出生。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汪×1诉被告汪×2、汪×3、汪×4、周×1、周×2、周×3、汪×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1及委托代理人杨×与被告汪×2、汪×3、汪×4、周×1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周×2,周×3之委托代理人陈东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5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1诉称,被继承人汪×6与前妻张×生有一女汪×7。后汪×6与金×结婚,二人共生育汪×2、汪×3、汪×8、汪×4、汪×5、汪×1六名子女。汪×7已于1981年12月30日去世,仅与其夫周×4(已去世)生育有周×2、周×1两名子女。汪×8已于2009年7月去世,仅与其夫周×5(已于2011年去世)生育一子周×3。汪×6于1992年去世,金×于2011年8月去世。被继承人遗产房屋为金×于1999年10月7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金×名下,本案中经委托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77.93万元,原告支付评估费9500元。被继承人遗产存款包括:1、金×名下账号为×××1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存单一个,内有存款本金及利息为27317.02元;2、金×名下账号为×××2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一个,内有三笔存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23430.58元、33568.94元、7309.16元;3、金×名下账号为×××3的北京银行存单一个,内有存款本金及利息为53485.01元;4、金×名下卡号为×××4的北京银行储蓄卡一个,内有存款本金及利息为87.68元。因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原告主张上述遗产房屋、银行存款由本案双方当事人依法继承取得。原告具体意见是:一、遗产房屋应由已故的汪×7、汪×8和现在在世的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其中汪×7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子女周×2、周×1代位继承,汪×8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子周×3继承,但原告要求按份共有房屋产权份额;二、金×名下账号为×××3的北京银行存单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3485.01元系留给我的故应归我个人所有,此外其他存款应由其六个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取得(其中汪×8的份额应由其子周×3代位继承);三、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分担。
被告汪×2、汪×4、汪×3、周×2、周×1辩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婚育、子女、生卒情况等都对,遗产情况均属实,主张依法对本案诉争存款进行继承分割,主张依法继承遗产房屋并按份共有房屋产权份额,同意金×名下账号为×××3的北京银行存单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3485.01元归原告所有,同意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3辩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婚育、子女、生卒情况等都对,遗产情况均属实,主张依法对本案诉争存款进行继承分割,主张依法继承遗产房屋并按份共有房屋产权份额,同意金×名下账号为×××3的北京银行存单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53485.01元归原告所有,同意依法分担本案诉讼费用。另外需要提请法院注意,已故的汪×7与被继承人金×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直接影响其子女周×2、周×1的遗产继承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汪×6与前妻张×于1932年4月生有一女汪×7。后汪×6于1946年7月在台湾省高雄市与金×结婚,其时汪×7已年满14周岁。汪×6、金×于1948年2月从台湾返回上海,其时汪×7已参军。汪×6、金×婚后共生育汪×2、汪×3、汪×8、汪×4、汪×5、汪×1六名子女。汪×7于1981年12月30日去世,与其夫周×4(已去世)共生育周×2、周×1两名子女。汪×8于2009年7月去世,与其夫周×5(于2011年去世)生育一子周×3。汪×6于1992年去世,金×于2011年8月去世。金×于1999年10月7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金×名下,本案中经委托,由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该评估报告的结论,该房屋市场价值人民币377.93万元,原告支付评估费9500元,原、被告对此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另在金×名下,有账号为×××1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存单一个,内有存款本金及利息为27317.02元;有账号为×××2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一个,内有三笔存款,本金及利息分别为23430.58元、33568.94元、7309.16元;有卡号为×××4的北京银行储蓄卡一个,内有存款本金及利息为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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