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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287号
原告张×,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刘×,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
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双方2008年通过QQ聊天相识,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生育儿子张×1。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因为张×接受不了刘×的宗教信仰,双方发生了很大的矛盾。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与刘×离婚;婚生子张×1由张×抚养;依法分割大众高尔夫牌轿车(车牌号京NF×);案件受理费由刘×承担。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现在有家觉得挺好的,由于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被告和公婆的感情也很好。刘×能理解张×,也想和张×好好过日子。双方的感情未破裂,连吵架都很少,被告一直在等张×回家。刘×有宗教信仰是因为得了产后抑郁症,自从信仰了宗教后心情、睡眠都好了。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张×离婚。
经审理查明:张×与刘×2008年相识,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子张×1。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张×起诉刘×离婚纠纷,本院2014年5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在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应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准许。离婚后男孩张×1由张×自行抚养。张×同意给付刘×车辆折价款5万元,本院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张×与刘×离婚;
二、男孩张×1由张×自行抚养;
三、张×名下小型轿车一辆(京NF×)归其所有,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
四、驳回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张×、刘×各负担37.5元(张×已交纳,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段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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