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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247号
原告张×,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虎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7日生一女张××。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工作,且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杨×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婚后,我们感情很好,虽有矛盾但从未影响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7日生一女张××。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互敬互爱,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原、被告婚后虽因被告在外地工作、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康虎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谷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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