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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084号
原告李×,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赵栋,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夏××(被告之父),1952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
原告李×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赵栋和被告夏×及委托代理人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2008年7月6日生有一子李××。由于双方脾气急躁,生活理念等不协调,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架生气,感情一直不好。四年前,双方因发生争执,曾闹到离婚的地步。虽后来关系维系下来,但感情已经更加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无法维持这种婚姻,双方自2014年8月起一直协商离婚问题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依法负担。
被告夏×辩称,原告所述四年前双方发生争执闹到离婚地步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四年前双方只因一点小事,原告就在小区的马路上对被告进行殴打,实施严重的家暴行为,导致被告身上多处受伤。因当时孩子只有二岁,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原谅了原告的家暴行为,后一家人非常和睦。近年来,因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长期不在家,这个家一直靠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帮助照顾。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原告因工作无法照看孩子,即使是孩子发烧生病,原告都很难陪伴孩子。另外,原告在外地工作期间,与其单位一异性关系密切,对此被告是知晓的,但被告一直在选择做好妻子的本分,原谅原告的冲动之举,期待能感动感化原告,希望原告能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珍惜孩子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感到非常震惊,八年来双方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就这样匆匆的结束,被告接受不了。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愿在今后生活中为家庭圆满做出努力,希望原告和法院能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2008年7月6日生有一子李××。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愿在今后生活中与原告加强沟通,为家庭和睦做努力,希望原告和法院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自2006结婚至今,已有八年的婚龄,彼此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当双方在生活中出现矛盾时,彼此应冷静处理,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生活中与原告多沟通,为家庭和睦做出努力,希望原告和法院给一次和好的机会。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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