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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5857号
原告杨×,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锦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一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女,1957年7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坤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与被告薛×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惠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之委托代理人葛锦标、周一麟,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坤平均到庭参加诉讼(以下均简称姓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杨×与薛×于2009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杨×与薛×于2009年2月2日签订协议书,后于2009年5月17日在薛×的逼迫下签订补充协议书,对杨×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层×号房屋的归属进行了约定。2009年2月2日双方婚前所签订协议书第二条对杨×婚前取得的房产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不满8年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则该财产归杨×,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满8年则薛×享有该房屋50%的权益。双方2009年5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提到,如杨×提出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后愿意赔偿薛×房屋价值的50%。这两份协议均没有进行公证,2009年2月2日的协议书是在律师事务所做的见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对杨×的离婚自由进行了干扰,这两个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所以请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无效。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确认双方于2009年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9年5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薛×承担。
被告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在2009年2月2月及5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都是原告提出并书写的,要求被告签订的。双方婚前感情很好,但薛×的家人不同意双方结婚,因为年龄差距较大,所以杨×主动要和薛×签订该协议书。协议书中也提到薛×要照顾杨×,自结婚后薛×都一直都在照顾杨×,虽然杨×曾起诉薛×要求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杨×的诉讼请求后也是薛×在照顾原告。薛×认为双方签订的约定合法有效,没有无效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杨×于婚前取得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2009年2月2日杨×与薛×在×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自双方婚姻登记之日起,婚姻关系存续不满八年,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前述房产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对上述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2自双方登记婚姻之日起,甲乙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满八年后,乙方即享有该房产之50%权益。双方进一步约定,在发生如下情形时,按照下列约定执行:(1)在双方共同生活满八年后,若甲方先于乙方去世,则前述房产全部由乙方继承;(2)在双方共同生活满八年后,若乙方先于甲方去世的,则该房产仍由甲方居住,在甲方去世后进行变现。甲方去世时前述房产变现后价值之50%由乙方的女儿享有,其余之50%由甲方之继承人继承。(3)在双方共同生活满八年后,双方因任何原因解除婚姻关系的,乙方必须迁走,该房屋由甲方居住,该房产在甲方去世后进行变现。甲方去世时前述房产变现后价值之50%由乙方或乙方的继承人享有;其余之50%由甲方之继承人继承。(4)在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该房产被拆迁或者因任何方式灭失的,则因此获得之补偿首先用于双方购买所需居住之房屋。双方共同生活不满八年的,该房屋仍属于甲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满八年后,新房屋之处理按照前述约定办理。”后杨×与薛×于2009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5月17日,杨×与薛×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承诺,结婚成家后,女为家庭负责,和谐相处,尽力做好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过上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并向乙方保证不会提出离婚之事。如果提出离婚之事,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愿向乙方赔赏(偿)房产的产值的(时值)产值的50%。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婚姻关系存续不满八年。乙方如提出离婚,乙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上述房产的产权仍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受房产的任何权利。具体执行办法遵照甲乙双方签书的公证协议书的规定办法办理。”薛×为证明其对杨×履行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提交了杨×2009年、2012年、2014年就诊过程中产生的急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就诊处方笺、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薛×亦在其照顾杨×生活的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并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录音录像光盘、急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就诊处方笺、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对杨×薛×均设定了权利义务,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杨×主张补充协议系在薛×逼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杨×主张确认其与薛×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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