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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5568号
原告王×,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永艳,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光明,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石永艳,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生有一子田×1。2009年7月原、被告购买位于西城区育德胡同×号院×号楼×层×门×室房屋,面积44平方米。原、被告婚后初期较好,但是孩子出生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开始出现家庭矛盾,被告曾经对原告动过手,尤其是被告的父母打原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儿子田×1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被告认为与原告的矛盾主要出现在孩子出生后,婚后家里的经济情况都是由原告掌管,但主要都是被告出的钱。自从原告有了北京户口以后,对被告的态度就变了,原告在办理进京户口的第3个月就不再回家了。原告出走以后,只看过两次孩子。现在孩子经医院确诊,诊断为患有孤独症,自此原告不再理睬孩子。现在孩子只知道爷爷、奶奶、爸爸、姑姑,孩子和原告没有感情。被告同意和原告离婚,被告认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矛盾和原告对孩子的态度。孩子坚决不同意给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王×与田×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生育男孩田×1。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同意离婚。田×1目前健康情况欠佳,田×支付田×1医疗费、训练费等若干。原、被告均主张离婚后抚养田×1,均要求对方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原告认可田×1现与田×共同居住。2008年3月张X与田×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将本市西城区育德胡同×号院×号楼×层×门×号楼房一套出售给田×,房屋总价款为183200元,该房屋所有权现登记在田×名下。田×提取公积金123800元,其首次提取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王×提取公积金73280元,其首次提取时间为2009年8月6日。经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咨询,本案诉争房屋为央产房,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经本院主持竞价原告主张增值部分为80万元,原告同意给付被告40万元折价款;被告主张增值部分为22万元,被告同意给付原告11万元折价款。本案诉争房屋现在对外出租,租金收益由被告收取,被告认可租金收益共计为84000元,原告主张应为15万元,但双方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存款及债权、债务。原告同意在被告住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各自名下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各自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公积金支取记录复印件、医疗费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准许。考虑田×1现与被告共同居住,因此离婚后田×1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其抚养费2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结婚登记日前,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归被告所有;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且双方在竞价中所出价格远低于该房屋的实际价值,该房屋增值部分补偿可待房屋确定市场价格后双方再行解决。由于诉争房屋为被告婚前取得,因房屋出租收益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无存款及债权、债务及原告同意在被告住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及各自名下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分割意见,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王×与田×离婚;
二、双方所生男孩田×1由田×抚养,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王×每月负担田×1抚养费二千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本市西城区育德胡同×号院×号楼×层×门×号楼房一套归田×所有;
四、在田×住处夫妻共同财产归田×所有(已履行),双方各自名下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各自所有(已履行);
五、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田×各负担三十七元五角(王×已交纳,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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