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民初字第15727号
原告王×,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勇,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女,1985年4月6日出生。
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勇,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3年10月7日生有一女王×1。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有半年多的时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女儿归原告抚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尽管双方在婚后也有矛盾,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是很好的,而且孩子还小,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与高×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3年10月生育女孩王×1。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改善夫妻关系均要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高×各负担37.5元(王×已交纳,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楝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