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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839号
原告项×,女,1989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方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
原告项×与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及委托代理人陈方杰和被告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在朋友聚会上相识,2013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9日生育一男孩韦××。双方婚前感情尚可。自结婚孩子出生后,被告多次在外酗酒,夜不归宿、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暴力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通过电话辱骂原告及其家人、朋友。原告想要探望孩子,被告不让见,原告想将放在被告处的物品拿走,被告不让拿,还经常威胁原告,扬言要杀掉原告。被告与原告结婚的目的就是想让原告帮他还债。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及债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韦×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时间均属实。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没有像原告所述的那样不好,也没有像原告阐述的那么恶劣,性质也不是原告说的那样的性质。婚后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也没有不让原告见孩子,更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的个人物品被告没有让她拿是因为原告带着她的父母、亲人来我家造成的。婚后被告对原告非常照顾,原告怀孕每次产检都是被告或者被告的父母陪同到私立自费医院去检查,原告生产时被告给找最好的医生,还请了月嫂进行照顾,不让原告自己带孩子,为此被告支付了大额的费用。平时被告也给原告汇款或现金,原告给她的朋友买礼物被告出资,这些都是表现被告对原告的好。在对待原告的父亲方面,被告对他们毕恭毕敬,过年过节他们买礼物。被告有时外出是生意上的应酬。至于生活中双方是否发生过矛盾,被告不知矛盾如何界定,再有被告也都记不起来了。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况且现孩子太小只有七个月大。被告今后打算努力做好生意上的事务,努力赚钱,努力养家养孩子和原告,做夫妻和好的努力,希望原告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诉讼费依法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在朋友聚会上相识,2013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4月9日生育一男孩韦××。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愿在今后生活中努力赚钱,努力养家养孩子和原告,做夫妻和好的努力,希望能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应彼此冷静处理,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愿今后努力照顾家和原告及孩子,做夫妻和好的努力。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项×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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