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9099号
原告刘×,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明和被告史×及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相识,半年后的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5日生一女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自2008年被告被单位派驻北京郊区工作以来,很少回家,以致最后发展到一个星期回家一次。由于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双方性格的差异也逐渐暴露出来,彼此很少交流,加之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双方自2013年5月起已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0元。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家电、家具平均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十字绣、工艺品蓝色军罐瓷器2件、毛主席像章、红珊瑚、玉牌归原告所有。被告称原告父母家有金戒指二枚、金手链一条、按摩椅一台、水晶奖杯一个。现除金手链一条外,其余财产确实存在,但金戒指二枚、按摩椅是被告已经赠给了原告的父母,由原告父母使用。水晶奖杯同意返还给被告。对被告名下的公积金、存款、基金以及原告母亲名下的20余万元存款等要求平均分割。对离婚后住房安置问题,由于双方婚后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进行了共同还贷,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贷款及房屋升值补偿。共同还贷部分以2014年4月23日庭审调查为准,计算共同还贷时,对于被告父母给被告还贷的200000元,这笔钱应是被告父母赠与给原、被告双方的,不能按被告个人的扣除。对于被告还贷存折内的余款20183.28元,因该款无法证明用于还贷,且双方婚前婚后在金钱上亦有混同,所以不能计算到房屋还贷增值部分。原告同意从婚前财产的角度返还被告20183.28元,评估费和诉讼费依法负担。
被告史×辩称,这次离婚过错方应该是原告,因原告有出轨的行为,为此双方长谈过一次,原告也认可,就算现在原告不承认,被告手中有原告的开房记录。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离婚后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法律规定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若原告抚养孩子,由于被告目前无业,没有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购买的家电、家具同意平均分割。原告所述的个人财产十字绣、工艺品蓝色军罐瓷器2件、毛主席像章、红珊瑚、玉牌均未在被告手中。现在原告父母家中的金戒指二枚、金手链一条、按摩椅一台、水晶奖杯一个也要归被告所有。同意平均分割法院查明的公积金、存款、基金以及现在原告母亲名下的20余万元存款。被告婚前购置的住房归被告所有,房屋增值部分同意依法分割,但要扣除被告父母帮助被告偿还的20万元贷款,该款系被告父母给付被告的与原告无关,同时还要扣除被告还款账户内余款20183.28元。另外2013年6月至今该房屋一直由被告父母负责还贷,这部分也要扣除。评估费和诉讼费依法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5日生一女史××。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13年5月起,原告搬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婚前于2004年10月19日与出卖人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置了位于东城区(原崇文区)×里×号楼×单元×号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10.09平方米),购房款共计657998元,被告交纳了首付款137998元。2005年3月7日原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520000元。首期还款日为2005年4月20日。2014年5月5月法院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查询,被告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共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516134.53元。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时,被告在还款账户内还有个人存款20183.28元,该款未提取继续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双方婚后,被告父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给被告200000元人民币帮助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原、被告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房屋偿还了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93339.79元,贷款余额151167.33元。现被告已取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在被告史×手中有共同财产:“TCL”牌5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LG”双开门电冰箱一台(立升不祥)、皮沙发一套(三人一个、单人一个)、木质餐桌一张(含餐椅)、双人床一张。在原告手中有水晶奖杯一个。
庭审中被告称在原告父母家有金戒指二枚、金手链一条、按摩椅一台、水晶奖杯一个。原告表示除金手链一条不存在外,其余财产均认可,但称,戒指二枚、按摩椅一台被告已赠与原告的父母。水晶奖杯同意返还给被告。
根据原告提出的调查申请,法院对被告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现被告在农业银行存款54.1元、交通银行存款77.75元。被告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承上日资金余额3625.89元,沪A601857中国石油1000股,最新市值为7950元,资金余额3756.82元。被告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余额12.18元,该款系被告于婚前2001年4月5日开户资金转入50000元,同年7月20日50000元又转出后利息结转额一直至今,期间,被告从未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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