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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6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女,1979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在2014年4月15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过街天桥上,欲以人民币440元的价格向吴×出售400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说明,证人吴×、张×的证言,辨认笔录,赃物照片,扣押清单,东城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塑料袋一个及发票四百份,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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