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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735号(2)
二、被告人付玉合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扣押的各类发票七百九十四份、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报纸、塑料袋、卡片均予以没收;扣押的纸条一张发还被告人付玉合;扣押的自行车一辆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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