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08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7日3时许,被告人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的东风日产牌红色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宝景大厦对面时,其车左前部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事故,致其车及隔离护栏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吉×血液酒精含量为250.8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吉×在家属的配合下,赔偿了市政交通设施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工作记录,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设施赔偿明细表及收据,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王×、温×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酌情科处刑罚。根据被告人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泽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