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东刑初字第0002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曾用名:张××),男,1986年6月10日生。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于2012年5月16日,在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底商02室等地,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副书记,骗取被害人李×的信任,后与被害人所在的北京市五紫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我们约会吧》著作权转让合同,收取该公司合同定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钱款已全部退还。
被告人张×于2014年6月4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出具的证明,报案材料,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军官证复印件,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情况说明,发送邮件截图,著作权转让合同,立项活动前期费用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谅解函,证人李×、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岳 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