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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009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单某,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武传,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785、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刘武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单某,由被告人单某负责联系,被告人王某负责提供毒品。2013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某地,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2克贩卖给王×1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另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28克。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上述地点门前,准备以同样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给王×1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78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扣押的毒品等物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王×1、张×1、张×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单某的供述和辩解,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单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辩称:其没有向单某或王×1贩卖过毒品,案发当天其只是随身携带毒品去找单某玩儿,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被告人单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从其家中起获的冰毒7.28克不是王某给其的,也不是其准备向他人贩卖的,而是其想留着自己吸食的。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单某在被抓捕过程中无反抗行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系特情引诱;此次犯罪系未遂;没有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单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单某,由被告人单某负责联系,被告人王某负责提供毒品。2013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某地,以每克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王某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2克贩卖给王×1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另从上述地点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28克。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上述地点门前,准备以同样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给王×1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78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
被告人单某到案后主动揭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作案工具一并起获。
对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王某、单某的到案情况。
2、证人王×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吸毒人员,曾经从单某那里拿过毒品。大概拿过两次每次都是在单某家里取货,知道单某的毒品是从王某那里拿的,后还直接从王某处拿过毒品。2013年5月8日,其因贩毒案被侦查,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抓获有贩毒嫌疑的单某。在前门派出所其给单某打电话约购毒品10克,单某5月9日打电话让王×1去其住所取毒品,在单某住处,民警将单某抓获,从单某家里搜出大概17个东西。单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某,在单某向王某电话约购毒品时,王某向其打电话核实,问其为何不直接向王某购买冰毒并表示之前几次单某卖给其的冰毒也都是王某提供的,其在电话中将王某稳住称是想让单某赚一点差价,最终成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王某。后经其辨认,本案被告人单某、王某就是向其贩毒的人。
3、证人张×1、张×2(东城区前门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9日,两人在办理王×1贩毒案时,王×1检举揭发单某的贩毒线索,愿意配合民警抓获该人,并在前门派出所与单某电话联系约购毒品事项,约好在单某暂住地进行交易,两人在被告人单某家中将单某及其丈夫王×2抓获,二人尿检成阳性,在单某家中查获白色可疑晶体9小袋。单某表示愿意检举揭发并在监督下给王某打电话,约好送毒品到单某家。后其二人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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