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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182号(5)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之钱款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人民币八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八元三角,发还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三、在案冻结的被告人赵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资金(卡号:×)、招商银行账户内资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资金(账户:×),并入责令退赔项执行;在案冻结的范×名下的光大银行账户内资金发还范×(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琪
代理审判员  许 旭
人民陪审员  王玲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冰
书 记 员  李泽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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