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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4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樊×,男,1979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白×,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6日投案后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1,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生、闫京京,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2,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4)0097、0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王×、樊×、白×、郭×1、郭×2、闫×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樊×、白×、王×、被告人郭×1及其辩护人闫京京、被告人郭×2及其辩护人刘文、被告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邵×、王×、樊×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东口某烧烤摊处,因琐事与被告人白×、郭×1、郭×2、闫×、韩×(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致被害人林×左尺骨骨折,左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致被告人王×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告人樊×鼻骨线性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告人白×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告人闫×胸部左侧V形皮肤愈合瘢痕一处,长6.5厘米,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邵×、王×、樊×、白×、郭×1、郭×2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闫×于2013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的陈述,被告人邵×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王×、樊×、白×、郭×1、郭×2、闫×等人无视国法,结伙聚众斗殴,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邵×、樊×、白×、王×、被告人郭×1及其辩护人王玉生、被告人郭×2及其辩护人刘文、被告人闫×对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王×辩称自己系自动到案,第一次供述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郭×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在此次事件中对方先动手应当负主要责任、郭×1认罪态度好并赔付了伤者一万元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郭×2在本案中的情节较轻、打斗是对方先挑起来的、林×的轻伤后果也不是郭×2直接造成的、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邵×、樊×、王×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东口某烧烤摊处,因琐事与被告人白×、郭×1、郭×2、闫×、韩×(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致被害人林×左尺骨骨折,左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致被告人王×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告人樊×鼻骨线性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告人白×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致被告人闫×胸部左侧V形皮肤愈合瘢痕一处,长6.5厘米,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邵×、樊×、白×、郭×1、郭×2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于当日自动投案,被告人闫×于2013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邵×、樊×、王×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6日3时许,其三人与朋友林×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东口某烧烤摊处消费,因琐事与旁边一桌吃饭的一伙人发生口角,王×先动手后双方互殴的经过。
2、被告人白×、郭×1、郭×2、闫×的供述证实,上述时间,其四人与朋友“韩×”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西羊管胡同东口某烧烤摊处消费,因琐事与旁边一桌吃饭的一伙人发生纠纷后两方人互殴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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