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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7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30岁(1983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晓岳,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迎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聂晓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于2011年至2013年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北京市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2号楼9层905号,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许可,通过个人架设的点点小说网网站(www.diandianxs.com),复制发行“中文在线公司”下属17K小说网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共计594部。被告人陈×于2014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该分局经侦支队、网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东城分局向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点点小说用户信息和推广信息、流水和登录日志,陈×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交易明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点点小说网侵犯著作权一案报案材料及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一份,17K小说网网站页面复制件及17K用户协议,陈世龙、王普宁等9人将自有作品独家授权中文在线公司进行网络传播的声明,17K网站运营模式介绍,公证书,证人李×、郭×、闫×的证言,北京企商在线数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合同,户名为贾晓洁的银行账户转账明细,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版鉴字(2013)第(043)号《关于来自www.17k.com与来自www.diandianxs.com文字作品异同性鉴定报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4)司鉴字第61号《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陈×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鉴定意见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聂晓岳认为,被告人陈×具有自首情节,侵犯著作权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自动终止犯罪行为的持续发生,系初犯、偶犯等,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陈×能够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二个、服务器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晓琪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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