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09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聋哑人),男,1986年4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晓娜,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哑语翻译赵丽,北京市第一聋人学校教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及其辩护人赵晓娜、哑语翻译赵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江×在本市680路公交车(大兴上林苑开往北京华侨城方向)上,将右手伸进被害人闫×挎包内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控制。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挎包物证的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的证言,被害人闫×的陈述,被告人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江×系聋哑人,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未实际窃得赃物系未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江×在本市680路公交车(大兴上林苑开往北京华侨城方向)上,将右手伸进被害人闫×挎包内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控制。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闫×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19日7时许,其乘坐680路公交车上班,在车上还遇见了同事李×,当车行至旧宫碧海公园站附近时,其感觉右肩上挎着的包被人往下拉,其低头看见包的拉链已经被拉开一半,包里有一只手,其用手抓住了挎包里的手,发现是站在其右侧的一名年轻男子的右手,其问对方干什么,同事李×也上前帮忙将该人控制并打电话报了警,因当时车上乘客着急上班,于是李×告诉警察会在丰台区成寿寺路北口站等警察,车到了该站,警察也赶来了,并将其几人一并带回了派出所。事后经查看,未丢失财物。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在公交车上听见同事闫×喊了一声“你干什么呢”。回头发现站在闫×右后侧的一名男子的右手正伸在闫×的挎包内,闫×的手抓着该男子的手,其上前帮忙将该男子控制住并打电话报警,后在成寿寺路北口站下车后与警察汇合到了派出所。
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闫×、证人李×辨认出被告人江×就是当天将手伸进闫×挎包内欲行盗窃的人。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江×被事主当场抓获后因车上乘客着急上班,报警人李×称在680路公交车将要停靠的丰台区成寿寺路北口站等待警察出警受理此案,之后民警将嫌疑人传唤到案的情况。
5、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实,李×报警及案件受理情况。
6、被盗挎包的照片证实,被盗挎包的外观情况。
7、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江×被抓获后拒不交代真实姓名,之后经审讯得知其自然情况后,民警调取了其相关身份信息;案发公交车上没有监控设备及被害人包内物品因不能提供购买发票无法作价的情况。
8、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江×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系聋哑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审判员侯春梅人民陪审员詹健龄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