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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13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女,1986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严×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起获白色可疑晶体一袋及面巾纸包装白色可疑晶体一包。经鉴定,分别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04克、0.44克。涉案毒品均已起获并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冯×、叶×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检验报告;起赃报告;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清单;手机短信记录照片;被告人严×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崇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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