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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547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默×,(别名:扎×、杰×),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孟加拉国籍。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尉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玉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鹏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4)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默×、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珍珠、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默×及其辩护人韩尉武、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刘玉荣、孙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黄笑春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默×伙同乌×(另案处理)、徐×、孙×(另案处理)、崔×(另案处理),采用提供虚假外籍用工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方式,为外国入境人员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证、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并获取利润,多名外国入境人员持该出入境证件多次往返境内外。其中,被告人默×为图×、萨×1等16名外国入境人员骗取出入境证件;被告人徐×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受被告人默×指使,在安排住宿、文件翻译、申请材料填写与递交、审核、交费、证件领取等环节提供帮助,使得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的侯×、阿×1等6名外国入境人员取得签证、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被告人默×、徐×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外国人就业证、营业执照、公章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法×、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默×和徐×的供述和辩解,关于声像资料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默×、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国外入境人员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默×辩称,其没有出具任何虚假文件,也没有从中牟利,只是为朋友帮忙办理签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之前的供述有不实之处。被告人徐×辩称,自己只是听从单位领导的指示办理文字翻译工作,不知道其从事的是违法行为,自己的行为也不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论。辩护人韩尉武认为,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默×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其行为只是为了帮助他人延长在华时间但不符合组织他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亦没有直接规定此类行为为犯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默×宣告无罪。辩护人刘玉荣认为,被告人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参与时间较晚,到公司参加工作不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组织、策划他人非法越境,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宣告缓刑。辩护人孙鹏军认为,被告人徐×受聘到公司后从事的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不符,也没有相应的犯罪故意、只是做翻译工作及领人办理相关事项,且对方都是已经合法在中国居留、工作的外国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默×伙同徐×及乌×、孙×、崔×(均另案处理),采用提供虚假外籍用工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方式,为外国入境人员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签证、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并获取利润,多名外国入境人员持该出入境证件多次往返境内外。其中,被告人默×为图×、萨×1等16名外国入境人员骗取出入境证件;被告人徐×于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受被告人默×指使,在安排住宿、文件翻译、申请材料填写与递交、审核、交费、证件领取等环节提供帮助,使得利用虚假证明材料的侯×、阿×1等6名外国入境人员取得签证、居留许可等出入境证件。被告人默×、徐×分别于2013年7月21日、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默×在预审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从2010年底开始,利用自己和朋友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向在境外的人员发工作邀请,再给对方办理就业证,从而帮助对方获得中国居留许可。如果是孟加拉国人就自己给办,如果是巴基斯坦国人就介绍给朋友乌×办。办理居留手续每个人收取1000元或1500元,其办理的这些孟加拉人实际上都是在中国的其他地方做生意,这些人都不在北京工作,办证是为了更方便在中国居留,做生意挣钱。其曾经雇佣孙×帮助翻译相关材料、填写表格、去劳动局办理就业证等,徐×是乌×的员工,在孙×离职后也曾帮助其办理过相关事项。其还通过崔×去办理过相关公司的工商局方面的事情。每次孙×、徐×为其办证,其都会支付一点报酬,崔×为其办工商、税务、公司地址等事项,其每次支付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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