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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547号(2)
2、被告人徐×在预审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从2012年7月开始到乌×的公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就是根据乌×和默×的指示用北京××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给需要办理签证的外国人发工作邀请,翻译、准备相关材料,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北京的就业许可、就业证和去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签证。2013年3月份左右,乌×让其帮助一个叫法×的办理河北石家庄市的就业许可,公司名称是巴基斯坦××有限公司驻石家庄代表处,其把材料准备好以后,就快递给了一个石家庄中介公司,办好就业许可和邀请函以后,乌×快递给了法×。法×于2013年6月7日来到北京,因为就业许可是在石家庄办理的,北京这边办不了就业证,导致法×签证过期了。2013年7月初,其准备了北京××有限公司的材料为法×在北京重新申请了就业许可,并通过默×拿到了就业证。在其带着法×到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就业类居留许可的时候被抓获了。
3、证人乌×的证言,证实其来华做生意,还帮助外国人办理中国签证,办理了很多,最近一个是巴基斯坦人叫法×,其给对方发邀请信来中国,再让助手徐×带着法×办理就业许可,然后去北京出入境大楼办理工作签证。办理工作签证的材料是其准备的。刚来中国,没有工作,材料都是不真实的。后来其让默×帮着办理了就业证,当时将事先准好的法×学历证明、体检表等材料交给了默×,并按照默×说的账号从银行打了4000元钱,之后徐×带法×办签证时被抓了,其就到广州躲避,之后也被抓了。默×注册了很多公司,具体多少不知道,但知道注册公司的目的就是给外国人办理在中国的居留签证。
4、证人崔×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的时候,其认识了孟加拉人默×。2010年其开始帮着外国人代办签证并从中收费,2012年年初默×开始找其帮助给孟加拉人办过5、6个就业证和居留签证,一共获利大概3、4万元人民币。每次都是先给其打电话说有外国人要办在中国的居留签证,需要办理就业证,随后给其办签证的外国人护照、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由其将上述材料交给中介公司代办就业证,中介公司代办一个就业证收费400元人民币,钱是默×给其的,交完材料两周后由我去取就业证,随后默×带着办证的外国人与其在出入境大厅附近见面,由其带着外国人去出入境大厅办理居留签证,其再将黄色领取单转交给默×。2013年7月中旬的时候,默×曾让其给一个巴基斯坦人加急办理就业证,其找了朋友帮忙,一共收取了默×4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其分得1500元。
5、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起其开始给默×打工。其帮助默×及其亲友前后注册过10多家公司。成立这些公司之后默×就以这些公司的名义给外国人办签证,说这些人是公司的员工,实际上这些公司没有实体业务,这些人也不是这些公司的员工。默×让其去劳动局给这些想办签证的外国人办就业许可,需要准备护照、体检表、住宿登记、照片、学历证明、公司的邀请函、劳动局的申请表,护照、住宿登记、学历证明、照片和体检表,都是默×准备的,公司的邀请函和劳动局申请表由其从网上打印后填好,盖好公章直接去劳动局办理申请。办签证这些外国人是通过默×指定以哪个公司的名义来申请就业许可。其陪外国人一起去出入境大厅办签证大概有6、7次,自己去出入境大厅给外国人办签证大概有6、7次。这些外国人,通过默×的空壳公司冒充公司员工先办理就业许可,之后再办理居留许可,其与默×这么干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到2012年9月其一共从中获利人民币3万元左右。其在2011年上半年认识了乌×,默×介绍说乌×是他一个巴基斯坦的好朋友,并说乌×也需要注册公司,想以注册的公司名义为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其帮着乌×注册过三个公司,一开始帮着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外国人办理了一些就业许可,后来乌×熟悉流程之后就不用其管了。其曾借用默×名下的××公司帮助一个叫乐×的非洲人办理了商务签证延期,收取了3500元,其中2000元人民币其给了默×。
6、证人法×的证言,证实其是来华工作的,持中国驻伊斯坦堡使馆签发的Z签证入境,停留期至2013年7月7日。期满前其在网上传简历在中国找工作。后经介绍由巴基斯坦人乌×为其办理在华工作签证。乌×让徐×陪其去石家庄办理工作签证,被告知之前持的就业许可是河北的,无法在北京使用。乌×就让其以北京××公司的名义申请新的就业许可,徐×帮助其准备了申请就业许可及签证的相关材料,包括护照复印件、学历证明、简历、劳动合同、聘用意向书、聘用报告及公司营业执照等。其不知道提交签证申请的瑞派德公司是否真的存在,与瑞派德公司没什么关系,就是为了长期在中国的申请签证用。孟加拉人默×其也认识,跟着乌×和默×吃过很多次饭。二人经常谈论给其他人办理签证的事情。默×给其提供了就业证,不知道是怎么弄出来的。乌×和默×就是给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或者长期签证的,然后收取费用。
7、证人图×、萨×1、阿×1、侯×、阿×2、拉×、萨×2、沙×1、法×、塔×、沙×2、萨×3、纳×、哈×的证言,证实其十四人均是通过孟加拉人默×办理的就业类居留许可,均是默×准备的相关材料,由一至两名中国人带领到出入境大厅办理的相关手续,事后均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其十四人取得相关居留许可后均不在默×的公司内工作。其中徐×在为沙卡特侯赛因、阿×1、拉×、萨×2、沙×2办理证件中给予转交材料、填表、带领办证等具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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