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0547号(4)
一、被告人默×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就业证五本、硬盘一个、手机一个予以没收。印章六个、营业执照二本、营业执照副本三本、税务登记证二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二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二本予以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许旭人民陪审员罗淑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欣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