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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1128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春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韩春宁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郑英淑、徐光担任韩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孙×在北京市东城区××号门前,酒后用拳头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吕×,致其头面部软组织伤、头面部外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等,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孙×后被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吕×的陈述,证人赵×、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孙×辩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对于自己当时具体做了哪些行为没有意识和记忆了,如果对中国的警察造成了伤害也不是其有意造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从程序上审查本案,欠缺主要定性证据,没有充分的客观性证据证明指控事实,现有证据不能清晰印证,细节模糊。证人证言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从实体上审查本案,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过激行为没有妨害到民警具体执行某项公务,在主观方面上被告人也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属于过失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对被伤民警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孙×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晚,被告人孙×与友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号门前醉酒滞留,经周围群众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及东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处置。因孙×等人未随身携带护照,民警现场告知其应留在原地等待亲友将其护照带至现场核实之后再由亲友带离现场。被告人孙×多次欲自行离开均被民警拦下,后其用拳头殴打现场民警吕×,致其头面部软组织伤、头面部外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等,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孙×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7日晚,其与朋友朴×等八个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会所吃饭,席间喝了不少白酒,吃完饭后八个人出了会所,不知道是谁和路人发生了争执,可能和人打架了,但因喝了太多酒,具体情况其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朴×脸上有血,后来路人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之后将其一伙人带到了派出所处置,期间的具体经过其记不清了。后来听说自己把一名在现场处置的中国警察给打了。其当庭供述,证实其在韩国国内一般能喝三瓶左右的烧酒,没有出现过病理性的醉酒反应。高度白酒不常喝,最多只能喝50到60毫升。案发当天其在饭店里和朋友喝了三杯半58度的白酒,之后其就醉倒了,只记得之后被民警带上警车。
2、被害人吕×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涉外案事件处置中队民警。2014年7月17日晚上10点多其在外巡逻期间接指挥部通知到×地协助处理一起外国人醉酒倒地的警情。到现场后发现有两名外国醉酒男子,一名男子身穿白色衬衣、躺倒在地,一名男子穿蓝白格子衬衫、站在一边,二人身上均有血迹。经其与站着的男子用英语沟通得知二人是韩国国籍,当日一起吃饭并喝了酒,二人均未随身携带护照,身上血迹从何而来说不清楚。之后派出所民警联系到了二人的朋友,对方称会尽快把护照送到现场让民警确认身份并将二人领走。在等待过程中,站着的外国男子多次欲离开现场,其向对方告知需要在现场等待,在核实身份之后由其朋友带领离开。期间对方不断用韩语叫嚷,在当日23时许对方又一次欲离开现场,其上前阻拦后对方突然用左拳连续击打其右边眼眶,将其面部打伤,眼镜也被打坏了。后其与同事一起将闹事者带上警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置,在警车上对方还踹了其几脚,其躲闪过程中还闪了腰。经辨认,其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孙×就是当天将其打伤的外籍男子。
3、证人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在上述时间,其与同事吕×在巡逻期间接到指挥部通知后一同到×地协助处理一起外国人醉酒倒地的警情。在处置过程中,一名醉酒的韩国籍男子不听从劝告多次欲离开现场,在受到阻拦后用拳头打了吕×右脸,吕×的眼镜也被打飞了。后其协助将闹事者带上警车回派出所进一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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