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12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男,1976年9月3日出生,硕士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秀利,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小轿车(车牌号:京N×),由北向西行驶至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与王×1驾驶的一辆×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3.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被害人王×1的陈述、证人王×2、陈×的证言,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单,车辆保险信息查询单,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检测工作记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家庭困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
被害人为控制被告人将其车钥匙拔走、且民警到现场后系他人指认被告人为肇事车主,被告人缺乏自首的主动性,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泽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