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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130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化名:释大师、释师傅),男,52岁(1962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刘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14年6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附近等地,以为被害人杨×做法消灾的名义,骗取杨×人民币3.6万元。被告人吴×于2014年8月8日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个人业务凭证,汇款凭证,收据,谅解书,被告人吴×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锡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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