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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1154号(2)
一、被告人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驱逐出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未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五万二千五百五十元执行罚金后发还被告人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吴丽芳人民陪审员吴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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