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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766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虽曾因违法犯罪被处以行政及刑事处罚,此次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关于系民警违法执法在先,其行为是为了正当维权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李×对于案件主要事实予以供认,本院对其酌情科处刑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木棍,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杨蜜人民陪审员韩秀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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