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096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曼,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勇,男,1985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吴×以要求被告人李长勇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一并进行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玲、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天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长勇在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南侧地下通道内,因琐事与吴×发生纠纷,后将吴×头部打伤,经鉴定吴×为重伤。被告人李长勇于2013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勇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要求被告人李长勇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58895.49元。其中医疗费3044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1172.41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40元,复印费38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长勇辩称:自己没有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其重伤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关。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不持异议,同意赔偿,但现无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长勇在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南侧地下通道内摆摊卖货,××商城值班保安吴×对其劝离,二人发生口角后互殴,李长勇用拳头击打吴×头部,当天在派出所二人达成调解。第二天吴×头疼休息,第三天到天坛医院复查时发现颅内有淤血并于当天住院做了冠切左额开颅血肿清除手术。经鉴定吴×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长勇于2013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李长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5日10时许,其在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南侧地下通道内摆摊贴手机膜,其之前在××商城做保安时的同事吴×巡逻经过,对其说该地不让摆摊,让其离开。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吴×踹了其一脚,其打了吴×头部一拳。后来××商城的保安队长过来了并报警,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后让双方先看病、吴×还拍了片子,回到派出所后二人达成调解,其赔偿吴×人民币1000元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其以为事情已经解决,10月18日被民警抓获。
2、被害人吴×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在对李长勇劝离时发生纠纷二人互殴,李长勇打了其头部,其也打了李长勇的头部,当天在派出所二人达成调解。第二天其觉得头疼在单位宿舍休息了一天,第三天到天坛医院检查时医生告知其颅内有淤血,其于当天住院做了冠切左额开颅血肿清除手术。因手术花费了近4万元。后经鉴定其构成重伤。
3、证人齐×的证言,证实其是××商城的保安队长,李长勇原来在保安队,吴×现在是保安队的员工,二人认识。在上述时间,其接到吴×的电话,让其到沙子口南侧通道,其到了之后看到吴×在地上躺着称被李长勇打了,吴×头部有两个包,眼睛发青,李长勇看不出有外伤。过了10分钟警察到了现场,让双方去看病,之后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李长勇给了吴×1000元赔偿款。第二天吴×称头部被打的地方疼就在宿舍休息了一天,第三天,其带着吴×到医院复查,医生说吴×脑袋里有淤血需要做开颅手术,吴×当天便住了院。
4、证人胡×、代×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商城的保安,与吴×和李长勇都认识并与吴×住一个宿舍,听说因为李长勇在地下通道摆摊,吴×当时负责维护通道秩序,不让李长勇摆摊,二人打架了。在宿舍看到吴×左眼有淤血、头顶有包。吴×从派出所回到宿舍后就一直躺在床上休息,没有去别的地方也没有和别人发生冲突。8月7日吴×去医院复查就没有回来,听说做了手术。
5、诊断证明书、出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吴×的伤情为迟发性脑内血肿、头皮血肿、蛛网膜囊肿、实施冠切左额开颅血肿清除术。
6、鉴定意见及补充意见,证实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7、调解记录、调解书及收条,证实二人于事发当天在派出所达成调解,李长勇赔偿吴×人民币10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