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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10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红刚,北京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及其辩护人于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汪×承诺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赶至约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东口北侧便道处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汪×右侧裤兜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87克。上述毒品已收缴。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手机、烟盒等物证的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范×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毒品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系国家工作人员,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没有前科;举报人是派出所治安耳目即特情人员,应属特请引诱;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交易过程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进行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本案应属一般毒品犯罪,与被告人身份无关;家属积极预缴罚金;被告人身体患病,健康状况不佳。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汪×承诺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向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赶至约定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东口北侧便道处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汪×右侧裤兜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87克。上述毒品已收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汪×的供述证实,其在2014年4月27号左右在上网聊天时,在一个QQ群里发了一条信息,大概意思是“北京有需要嗨货的么”,后来一个网名叫“百善孝为先”的人跟其搭讪,问有“东西”么,其说有,对方问什么价格,其说800元一个,对方问有多少,其说有6、7个,对方说有多少要多少,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对方给其打电话说让其把货送到地安门并和对方的人一起玩儿,其没有同意。5月1日双方再次联系,对方问其还有几个东西,其说有9个,并给对方发了一张毒品的照片,对方称成色不错全都要了,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7000元、在劲松地铁站见面。在见面地点双方见面后不久其就被人抓住了,其放在裤兜内烟盒中的毒品也被起获了。毒品是其在方庄体育公园买的,本想自己吸食,但试了一次接受不了,又要回老家,不好携带,于是便起意卖掉。
2、证人范×的证言证实,其在网上用QQ聊天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狼多肉少”的人,QQ号为×××,个性签名为“出散货,可以当面交付”。2014年4月29日其用QQ询问对方是否是出“东西”的,对方说是,其问对方什么价格,对方说800元一个,后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4月30日其到安定门派出所向民警反映情况,并在民警的安排下给“狼多肉少”打电话,问对方能卖给其几个“东西”,对方说可以买九赠一,还是800元一个并说如果当天不要,对方晚上就要自己玩一个,第二天就不能白给一个了,其当时表示第二天再说。民警表示要确认情况的真实性,让其第二天再到派出所配合工作。5月1日其又到派出所在民警监督下给对方打电话,对方称手里还有9个“东西”可以卖,双方商量好在劲松地铁站碰面、以7000元价格成交。民警带其到达约定地点并告诉其如果有特殊情况就挠头示意。其打电话见到对方后对方带着其沿路一直走,大概一分钟后对方感觉不对劲想要逃跑,其就用手挠头,埋伏在旁边的民警就上前将该人控制住了,并从该人裤兜里翻出来一个用胶带封着的烟盒和一个手机。
3、证人裴×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定门派出所民警,4月30日其单位辖区内居住人员范×在其监督下给网名为“狼多肉少”的男子打电话,问“东西”多少钱一个,对方说800一个,范×问对方能卖给其几个,对方说9个,范询价能否7000元购买,对方同意并表示当天交易可以买九送一,当天不买,晚上对方要自己用一个。范表示第二天再说,九个十个都行。5月1日,范×在其监督下再次与对方联系,约定好以7000元价格购买9个“东西”、交易地点到了劲松地铁站再联系。其告诉范×情况不对就用手挠头,其安排民警苏×等人一起对毒贩进行抓捕。范到达地铁站后打电话与卖毒人联系,其与同事跟随在后,走了几十米后范×与一名同样在打电话的男子碰面,二人挂断电话后开始交谈并一路向南行走。该男子不时回头查看并越走越快同范×拉开了距离,范用手挠头,其与同事苏×上前将该名男子控制,之后从该人身上起获了一部黑色触屏手机和一个白底蓝色图案烟盒,烟盒用透明胶带横向缠绕封着开口,其询问该人是什么东西,对方称是朋友从国外带回的烟,其将手机和烟盒封装进一个塑料袋并交给苏×保管,将嫌疑人和涉案物品一起带回了派出所。在讯问室当着嫌疑人的面将烟盒开启,里面有9包黄色可疑晶体。后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检,可疑黄色晶体为苯丙胺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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