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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103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9日7时许至8时许,被告人肖×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北京市东城区国际饭店西门对面攀爬广告牌、悬挂条幅并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传单,造成群众围观,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肖×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证人于×1、于×2、马×、王×、李×、罗×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肖×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无视国法,为达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横幅、传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代理审判员王道平人民陪审员纪淑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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