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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11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2011年8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2014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聂×伙同汪×、蔡×1(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将上访状纸铺在地上,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致使周围群众围观、道路拥堵并阻断。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现场起获的塑料瓶等物证的照片,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张×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聂×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关于毒物性质的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无视国法,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审理中,被告人聂×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维权,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聂×伙同汪×、蔡×1(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将上访状纸铺在地上,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致使周围群众围观、道路拥堵并阻断。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聂×的供述,证实其因拆迁问题多年上访无果,准备来北京喝农药自杀,当日和其一起来的还有本村的几个村民,大家各自反映自己的诉求,到北京后各自买了农药。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其一伙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有的同行人员将上访状纸铺在地上,各自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拿出来喝下去,后派出所民警赶来将几人的农药抢走并将人送往医院治疗,第二天其从医院跑了,之后继续上访。
2、证人张×1、牛×、赵×1、孙×、贾×、刘×、李×1、常×、严×、吴×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在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有10人左右将上访状纸铺在地上。等民警前来收纸时,该群人先后从身边拿起瓶瓶罐罐开始喝。民警便抢他们的瓶子罐子,不一会儿这群人就倒在地上,民警赶紧打120,救护车来后将这群人接走了。当时周围有很多群众包括外国人围观并拍照,道路也被阻断。
3、证人张×2、张×3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二人发现在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有10多人将上访状纸铺在地上。二人上前劝说并欲将他们的状纸收起时,该群人从包里和衣服里拿出农药瓶开始喝。二人便上前争抢,这群人陆续倒在地上。二人立即通知派出所,要求调派警力并联系救护车。当时周围有很多群众包括外国人围观并拍照,现场秩序很乱。
4、证人白×、陈×、孟×、赵×2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接到急救中心的通知称前门箭楼北侧有中毒患者,救护车组立即赶往施救,在现场见到民警在维持秩序,周围有大量群众围观,十余名中毒患者躺在地上,从症状和瓶上的标签推断应为农药中毒,上述患者均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5、证人汪×、蔡×1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其二人与同村的老乡温×、聂×、梅×、周×、胡秀琴、蔡×2、张×4、朱×、李×2、何×等人在前门附近的便道处,将反映拆迁不公的上访材料铺在地上,并将事先购买的农药服下,当时有群众围观。
6、证人温×、梅×、周×、蔡×2、张×4、朱×、李×2、何×的证言,证实几人伙同同村老乡聂×等人商议以喝农药的方式来京上访制造影响,也不多喝,主要是为了给当地制造压力。几人坐火车到北京南站下车后分别购买了农药随身携带,几人商议于12月10日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闹事,后临时决定改去前门箭楼,在前门附近的便道处,几人将反映拆迁不公的上访材料铺在地上,在警察前来劝阻时将事先购买的农药服下,当时有群众围观和照相。
7、视听资料,证实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铺状纸、服农药导致群众围观的经过。
8、网络截屏及工作说明,证实该事件的网络传播情况。
9、现场起获扣押的玻璃瓶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查获的农药瓶已扣押并从其中检出农药阿维菌素成分。
10、刑事判决书,证实汪×、蔡×1的判决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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