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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3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4月29日、5月7日,以母亲生病、兄长发生车祸为由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29号中国农业银行东四北大街支行内,诈骗被害人尚×人民币共计69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
赃款已挥霍未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接警记录;工作记录;被害人尚×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客户回单;借条复印件;手机短信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
二、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十九万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崇伟人民陪审员王祖恺人民陪审员顾兵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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