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129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曾用名:郑×1),男,34岁(1980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4)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014年4月,被告人郑×在其经营的“gamecheng”网站,多次编造并发布北京×公司(办公地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业务搁浅、老员工被裁员、公司拖欠司机保险致无钱看病等虚假信息,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相要挟,两次向北京×公司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郑×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部分赃款被追缴并冻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说明函,证人王×、陈×、赵×、汤×、车×的证言,证人尹×的通话录音,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公司向郑×出具的证明,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个人业务凭证,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个人缴费记录,医疗缴费信息查询,四险缴费信息查询,声明,游戏城网站备案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郑×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与冻结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公司。
三、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又明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张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 会 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