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009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男,37岁(1977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昕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吴昕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伙同蔡×1、蔡×2(均已判刑)等人,于2011年2月至10月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号楼×单元×室等地,通过网络宣传、对外邮寄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截至案发,在上述地点另行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药品约400公斤,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被告人邓×于2012年2月6日被上网追逃,后于2014年4月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物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对被告人邓×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邓×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表示异议,没有辩解。被告人邓×的辩护人吴昕丹认为:被告人邓×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悔改,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伙同蔡×1、蔡×2(均已判刑)等人,于2011年2月至10月间,在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号楼×单元×室等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通过网络宣传、对外邮寄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后(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在上述地点另行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价值230余万元人民币的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邓×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我于2009年3月承包了北京×医院×室,下半年与蔡×1合作,日常经营由他管理。后蔡×1说效益不好,各种开销费用很大,向我提出想通过网上卖药的方式(提高效益)。一开始我不同意,后蔡×1反复和我说了几次,我就认可了,也没具体管这件事。我知道网上卖药不合法,其间我去过蔡×1在外面的办公地点,看见操作电脑的员工,他们也和我说过在卖药。我分过两三次钱,有四五万的样子。
2、证人吴×的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5月来到×医院干后勤工作,一直到2011年1月止,我知道蔡×1负责×诊室,邓×负责×诊室。
3.证人郝×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8月来京打工,和王×1、王×2、徐×、乐×、查×在永定门内东街东里×号楼×单元×室通过网络为牛皮癣患者做咨询,并记录下他们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推荐他们去北京×医院看病,王×1负责给我们发工资、分配工作,教我们使用软件。王×1告诉我们老板是邓×,有一个叫“高×”的男子经常来这里。证人郝×在侦查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实,郝×指认出邓×。
4、证人查×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月开始,在永定门内东街东里×号楼×单元×室给牛皮癣患者打电话,推荐他们到北京市×医院看病,如果患者来不了并有意治疗,我就推荐患者买×医院治疗牛皮癣的药,如果患者同意买药,我就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的方式下订单,有1个叫“高×”的人来拿走写好的订单。一共有我、王×1、郝×、王×2、徐×、乐×在这里工作,王×1是负责人,她给我们发工资、分配工作,教我们向患者推销药品。还有1个叫邓×的男子来过这里,听王×1的意思,邓×应该是我们的老板。我刚来时,有个叫蔡×1的也在这里。查×在侦查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实,查×指认出邓×。
5、证人蔡×2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6月底通过蔡×1介绍来到施恩医院,邓×等人承包了医院的科室,治疗牛皮癣和白癜风,并雇佣了6个女孩在天坛南门附近的×房间,通过网络向病人推销药品,我每隔一两天就去她们工作地点拿药方和寄药地址,拿回药单后按比例分药,药单上的药都是别人送来,邓×的岳父负责送药单上的三七粉。我在永定门内东街中里×号楼×单元×室按照药方配好药并包装好放在楼下,有1个姓刘的自己来拉。邓×参与了这件事。
6、北京×中医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8月,该医院牛皮癣科及白癜风科等科室分别由邓×、蔡×1等人承包及蔡×1从该医院领取利润款等情况。
7、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拉货时见过邓×,他好像是×医院的领导,别人管他叫邓总。刘×在侦查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证实,刘×指认出邓×。
8、证人蔡×1的证言证实,是邓×让我从×医院领取的支票,领完后都交给了邓×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