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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9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广明、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于2007年至2008年,在×××工作期间,利用对该院项目建设工程中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施工方选择上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北京×××公司经理余×给予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给予的人民币现金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钟×于2014年4月2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案款已于立案前退缴。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钟×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相关合同等书证;证人余×、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行到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于2007年至2008年,在×××工作期间,利用对该院项目建设工程中空调采购安装、工程施工方选择上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北京×××公司经理余×给予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李×给予的人民币现金1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钟×于2014年4月2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案款已于检察院正式立案前退缴至×××监察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钟×的供述,证实其从部队转业到×××,后被单位安排在基建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新房屋工程项目、房屋改造装修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与协调项目资金、工程相关文字材料的送达等工作。在×××办公二区购买、安装空调的过程中,其认识了施工单位北京×××公司经理余×。在2007年或2008年的一天,余×约其吃饭,并给了其一个手提的纸袋,说是送给其的茶叶,后发现袋子里还有一个纸包,里面有1.5万元人民币。其曾打电话让余×拿回去,但余×不肯,之后不了了之,该笔钱其用于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对方给其送钱就是为了搞好关系。2007年,其在参与办公二区改造工程的过程中认识了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李×。2008年其生病期间,李×曾到医院看望并留下一个纸质包装袋,说是送给其的小礼物,后发现里面有1万元人民币,其打电话让李×拿回去,但李×不肯,之后不了了之。当年7、8月份时办公二区工程开始,李×曾介绍老乡给其认识,是做消防工程的,请其作为投资方在决定施工方的会议上多说好话。之后其在会上表示该施工队资质符合要求,可以竞标施工。不久后李×老乡的消防施工队就进驻办公区施工了。
2、证人冀×的证言,证实其曾是×××工作人员,现已退休。2007年工程项目开工时,其担任×××基建房产处处长,基建房产处是×××常设机构、基建办是临时性质,2000年之后基建房产处的基建工作放在了基建办,剩余房产工作在基建房产处。钟×是基建办的工作人员。其与钟×共同参与工程项目,钟×负责开发商的预算协商审核、部分工程材料采购考察、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工程交付之后的使用回馈、结算等工作。工程项目材料考察采购的程序是×××将材料款交给项目开发商,由开发商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其与钟×有时会跟开发商一起考察,在工程施工队的选择上也有一定的建议权、推荐权,具体由基建办和开发商开会商量,在工程正式验收前,其与钟×可以就工程质量提出意见。
3、证人余×的证言,证实其2003年在×××公司工作,2006年调至××集团工作,主要担任东花市三期××号综合楼项目部经理,职责是与各方协调及综合楼空调的销售安装维护等工作。因工作认识了×××基建处的工作人员钟×。××集团会不定期的给其2万元左右做备用金,经其向分管财务的集团老总申请批准后在项目部银行账户上取用。2007年过完春节的时候,其约钟×吃饭,并将装着1.5万元人民币的茶叶送给了钟×。之后钟×告诉其茶叶盒里有钱,其表示就是送给钟×的小意思,对方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之后还曾经给钟×送过一次钱,但钟×没有收。其给钟×送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司承接的×××办公二区空调的安装、维护工程项目上,钟×能够给予照顾,在验收过程中不要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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