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西民初字第00182号
原告张x1,男,1923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翎,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2,男,1943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xx,女,1925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张x3,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x4,同被告张x4。
被告张x4,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张x5,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张x6,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张x7,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
被告张x8,女,1938年1月18日出生,193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1,男,1936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黄x2,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黄x3,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黄x4,同被告黄x4。
被告黄x4,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
原告张x1与被告李xx、张x2、张x3、张x4、张x5、张x6、张x7、张x8、黄x1、黄x2、黄x3、黄x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1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波,被告李xx、张x3委托代理人兼被告张x4,被告张x5、张x6、张x7、张x8,被告黄x1、黄x2、黄x3委托代理人兼被告黄x4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1诉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xxx号5幢1层房屋和6幢1层房屋为原告之母张x9所有。张x9与张x10共生育子女4人,即张x11、张x1、张x12、张x8。张x11于1980年2月去世,张x9于1997年11月15日去世,张x11于2002年去世,李xx系张x11之妻,张x2、张x3、张x5、张x4、张x6、张x7均系张x11子女。2012年6月29日,张x12去世,黄x1系张x12之夫,黄x4、黄x2、黄x3均系张x12子女。原告母亲去世后诉争房屋一直未分割,因此,目前诉争房屋由张x1、张x8、李xx、张x2、张x3、张x5、张x4、张x6、张x7、黄x1、黄x4、黄x2、黄x3共同共有。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对诉争房屋的取得、维护、腾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依法理应多分:1、诉争房屋来源:诉争房屋并非原告祖业产,而是原告姨母太xx的房屋。太xx于1976年12月10日去世,住的房屋被房管部门收回,其所有物品由其亲属自行分配。1983年国家开始落实私房房产,原告找到大哥张x11协商太xx的私房落实问题,张x11明确表态:“我不出钱、不出力、不出人,你去找,我不去找,我也不要,找得回来你就要间房子住,找不回来你就当白跑。”原告为了要回太xx的房子四处奔波,找房管所,找街坊,找证人写×等,费尽周折才进入落实太xx私房房产的程序。为了房屋顺利返还,以原告母亲张x9作为法定继承人,于1983年12月10日办理了继承公证。根据相关政策,需要出资1600元,才能返还房屋。原告屡次与张x11协商无果,拖延了3年,直至1987年7月1日,西城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发来通知,要求尽快办理,否则逾期不办理,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987年8、9月间,原告一人出资将诉争房屋买下,同时将诉争房屋办在母亲张x9名下。2、原告自己出资依法将诉争房屋完成收回。由于诉争房屋是带户发还,原告开始了漫长的追讨房屋腾退的历程,从1987年至2008年,历时21年,才将房屋收回。6号房屋收回过程简述:6号房屋的承租人是徐xx,1997年原告了解到其丈夫单位分房,要求对方腾房,对方先是不承认有房,后又提出自己盖的厨房花了不少钱,要求补偿3000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最后原告补偿徐xx2500元,双方到有关单位办理了6号房屋的腾退手续,并缴纳1200元手续费,将6号房屋收回。5号房屋收回过程简述:5号房屋的承租人是魏xx,1989年原告起诉魏xx未果,2004年初北京市落实标准租私房政策,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承租户魏xx经济补偿16万元,但魏xx不同意,要求原告在给予14万元的补偿,才同意腾退搬走。2004年年底至2007年西城区落实标准租私房政策办公室做过多次调解,无果。2008年3月原告聘请律师将承租户魏xx告上法庭,两审终审胜诉。2008年12月3日西城区落实标准租私房政策办公室通知去取5号房屋的钥匙。历时21年,原告才将诉争房屋收回,个中艰辛,不能一一言表。现诉争房屋份额未进行分割,各权利人对房屋的处置意见不一,导致现在诉争房屋不能物尽其用,为避免纷争,原告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析产。考虑到该房屋是原告独自出资购买,原告为了恢复对诉争房屋的占有,付出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经历了种种周折和艰辛,故请求依法判令: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xxx号5幢1层房屋和6幢1层房屋,原告占63%的份额,即5幢1层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6幢1层房屋原告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