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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1350号(2)
登记在刘×7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由刘×1继承百分之十的所有权,由刘×2、刘×3各继承百分之二十五的所有权,由刘×4继承百分之四十的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刘×1负担一千零四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刘×2、刘×3各负担二千六百二十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刘×4负担四千一百九十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振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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