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1220号
原告周xx,男,2001年9月5日出生,中关村二小学生。
法定代理人卜丽丽,女,1972年6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军,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瀚林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95号1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映通,经理。
被告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教育基地大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林坚清,总经理。
原告周xx与被告北京瀚林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林公司)、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法定代理人卜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瀚林公司、新思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与瀚林公司签订全方位个性化辅导协议,参加预存五万元赠一万元学费、一年返还预存款活动。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瀚林公司五万元。2013年10月16日校区老师电话通知辅导课停课。此时,原告五万元预存款还未用完。2013年11月15日,相同遭遇的家长齐聚瀚林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校区维权,瀚林公司投资方新思维公司书面承诺分两批退还课时费,逾期双倍赔偿。原告收到新思维公司第一笔退款35000元(余款的70%),余款未收到,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所欠已缴课时费款15000元;2.被告支付承诺的双倍违约罚金15000元。
原告周xx向本院提交全方位个性化辅导协议、2013年10月28日协议、2013年10月28日授权书、关于广东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对北京校区家长赔付协议的补充条款、新思维教育专用收据、银行明细予以证明。
被告瀚林公司、新思维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瀚林公司、新思维公司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在法庭上进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庭审审查,对周xx提交的全方位个性化辅导协议、2013年10月28日协议、2013年10月28日授权书、关于广东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对北京校区家长赔付协议的补充条款、新思维教育专用收据、银行明细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的瀚林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未提出异议。审理中,周xx的陈述:“预存五万元赠送11小时课时和广州培训,11小时课时和广州培训已经完成,预存五万元尚未使用。关于广东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对北京校区家长赔付协议的补充条款的‘赔偿协议’指向的是提交法院的2013年10月28日的协议。瀚林公司和新思维公司应共同退还课时费,新思维公司应支付违约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瀚林公司(甲方)与周xx之监护人(乙方)签订全方位个性化辅导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存费用5万元,甲方向乙方赠与的辅导费用1万元;经乙方选定,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集训营(20小时课程);预存费用赠送总课价9000元,其中文化课11课时,198元每课时;辅导期限自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28日。”协议签订后,瀚林公司收到周xx支付的课时费5万元。
2013年10月28日,新思维公司签写协议,内容为:“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思维)和北京瀚林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思维)作为当事一方的主体,与当事全体家长就广东新思维先行代为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由广东新思维先行代为赔付全体家长扣除已消耗课时费后的所有已交纳的课时费、保奖费、免费学的预留金等所有费用。2.第一条所指款项的70%金额于2013年11月15日前赔付至全体家长各自账户中,剩余30%的金额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赔付到位。3.退款方式双方约定在北京海淀区公主坟xxx室现场转账付款。4.如广东新思维未在两个约定期限内赔付到位,双倍赔付。5.此协议后附广东新思维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书。6.以上承诺由广东新思维在三家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公告内容应由家长代表认可后再行公布。此协议一式二份,家长和公司各保留一份,原手写协议作废。”2013年10月28日,新思维公司签写授权书,内容为:“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思维)。授权付春佳同志,身份证号:×××,全权处理北京瀚林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事宜,特此授权。”此前,周xx已用11课时及集训营,预存款5万元费用尚未使用。
关于广东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对北京校区家长赔付协议的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内容为:“鉴于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未能于2013年11月15日履行向全部家长支付70%款项的承诺,经过再次协商,签订赔付协议的补充条款。本次协议在家长、海淀分局万寿路派出所警官、法制进行时栏目记者在场情况下,并得到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楚旭先生对付春佳先生电话全权授权后,达成补充条款如下,1.新思维按原协议约定的70%款项中剩余未支付完成的部分将延至2013年11月26日18∶00时前全部汇到家长提供的账户。2.剩余30%款项将继续履行原合同承诺时间,即2014年1月15日前全部汇到家长提供的账户。3.如在2014年1月15日前未将所欠余款汇到家长账户,广东新思维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将按所欠余款的数额双倍赔付。4.在此期间作为新思维方全权代表,付春佳先生应公布其在京的办公地址及电话,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员随时解释与此相关的所有疑问,并保持联络畅通。5.新思维应将已经提交汇款及未提交汇款的名录(不含金额、联系方式)公布出来,以便家长核对。”落款“广东新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签字”处有付春佳签字及捺印;“家长代表签字”处有许静等数人签字。周xx收到新思维公司退费35000元(50000元的70%),剩余15000元(50000元的30%)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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