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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0666号
原告张×1。
被告张×2,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朗魁元,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2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张×2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并就此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张×1亦对此表示认可,故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桂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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