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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4659号
原告张×1,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
原告张×2,女,1964年5月5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宏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3,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张×4,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张×5,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
原告张×1、张×2与被告张×3、张×4、张×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1、张×2诉称,被继承人张xx、赵xx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5人,即长子张×3、次子张×4、长女张×1、次女张×2、幼女张×5,张xx于2002年5月9日因病去世,赵xx于1998年12月7日因病去世。张xx于2000年4月1日与展览路房管所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xx楼2门8号房屋,总使用面积27.3平方米。张xx、赵xx两位老人生前并没有留有遗嘱。2013年6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xx楼2门8号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原、被告5人一直与负责该区域拆迁的承办人就房屋拆迁事宜沟通,然而在2014年1月2日,三被告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西城区百万庄xxx居民住房改善项目指挥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要求分割属于张xx、赵xx两位老人财产利益的拆迁款,然而三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最终协商无果。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继承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平均分配被继承人张x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xx楼2门8号房屋拆迁款,具体数额不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xx楼2门8号系张xx承租的公有住房,赵xx、张xx早于1998年、2002年死亡,此后承租关系并未发生变更,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2014年1月3日,有关单位与房屋实际居住人及在册户籍人张×3、张×4、张×5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此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能认定属于赵xx、张xx遗产,因此张×1、张×2以继承为由要求平均分配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xxx楼2门8号房屋的拆迁款,显属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1、张×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建人民陪审员李智华人民陪审员任月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志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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