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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再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张×1,男,194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2,女,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3,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
上述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扈志民,北京市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4,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张×5,女,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张×6,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张×7,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敏、张×3、张×2、张×1与被告张×4,第三人张×5、张×6、张×7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张×2、张×3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王怀敏于2013年3月20日死亡。
本院认为,原告张×1、张×2、张×3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1、张×2、张×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一元,由原告张×1、张×2、张×3各负担一千四百九十七元(三人均已交纳六百六十八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张×2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 朱家铭人民陪审员吴素洁人民陪审员佟凤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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