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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杨×1,女,1949年5月3日出生。
原告杨×2,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
原告杨×3,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
原告洪×,女,1955年3月2日出生。
被告杨×4,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启瑞,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5,女,1951年8月17日出生。
原告杨×1、杨×2、杨×3、洪×与被告杨×4、杨×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杨×2、杨×3、洪×,被告杨×4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启瑞,被告杨×5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1、杨×2、杨×3诉称,我们的母亲代x于2001年9月12日去世,父亲杨x6(杨x7)于2010年12月25日去世。双方生有杨×1、杨×5、杨x8(已去世)、杨×2、杨×3五个子女,杨×4系杨x8之子。杨x6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门x号房屋一套。现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上述房屋,被告按照房屋的价款给付原告折价款;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洪×诉称,我与杨x8婚后生有杨×4,与杨x6、代x共同生活,我对公婆照顾的较多。代x、杨x8死亡后,我对杨x6尽了赡养义务,我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告杨×4辩称,杨x6在xx街原居住三间平房,其中有杨x81间,与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置换涉案房屋时,杨x8出资35000元,涉案房屋应有杨x8的份额,现将该份额分割出来后,属于杨x6的遗产部分再继承。杨x6去世前于2007年进行了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属于杨x6的部分全部由杨×4继承。杨×4与父亲杨x8、母亲洪×一直与杨x6、代x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多分。杨x8先于杨x6去世,其遗产由杨×4代位继承。涉案房屋归杨×4所有,杨×4在合理房屋折价款范围内给付其他继承人货币补偿。
被告杨×5辩称,我要求继承我应得的部分,由杨×4给我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杨x6与代x生有一子杨x8,四女杨×1、杨×5、杨×2、杨×3。杨x8与洪×生有一子杨×4。杨x8婚后一直与杨x6、代x夫妇居住。2000年5月8日,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作为卖方即甲方,杨x6作为买方即乙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杨x6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2000年9月,杨x6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77.79平方米。代x于2001年9月12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杨x8于2004年8月1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杨x6于2010年12月25日死亡。代x死亡后,其继承人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2008年3月18日,杨x6与杨×4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x6将涉案房屋卖予杨×4,成交价格为468062元。2008年4月3日,杨×4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2012年,杨×1、杨×2、杨×3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杨x6与杨×4于2008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2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155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杨x6与杨×4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4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撤诉。现杨×1、杨×2、杨×3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本院追加洪×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杨×1、杨×2、杨×3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杨×4名下涉案房屋的登记。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京建登记(2013)39号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撤销杨×4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广安门外x街x号x号楼x-x-x房屋登记。
关于涉案房屋出资情况,杨×4称杨x6购买涉案房屋时预付款为45000元,杨x8出资35000元,杨x6出资10000元,并提供1998年4月27日的预付款收据及公证处与杨x6的接谈笔录,证明杨x8出资35000元且杨x6亦认可杨x8出资的事实。杨×1、杨×2、杨×3不认可杨x8出资情况,称进行公证时正值杨x6身体状况不好,头晕、发烧还有血压低,不认可接谈笔录。
关于公证情况,2007年3月5日,杨x6立有公证遗嘱,内容为: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x街x号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为七十七点七九平方米)三居室一套房产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在我去世后,遗赠给我的孙子杨×4个人所有。2007年3月9日,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出具(2007)京宣证字第1085号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杨x6(曾用名:杨x7,男,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三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院x门x号)于二ОО七年三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遗嘱》上签名盖章并按右手食指指纹。杨×1、杨×2、杨×3认为遗嘱不是杨x6真实意思表示,杨x6白内障手术后已经不能写字,公证时杨x6患有肺部感染、发烧,不认可杨x6的签字。并提供杨x6当时就医的医疗费票据。杨×4、洪×对杨×1、杨×2、杨×3的表述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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