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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01100号
申请人王X,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X,女,1931年10月22日出生。
代理人王X1,被申请人之女,北京市超市发集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夕园18W。
申请人王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因病重住院,无法自理。因被申请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已无法行驶民事权利,现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王X系张X之子。2014年8月12日,张X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2、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高血压3级(极高危)、4、脑梗死后遗症、5、支气管哮喘、6、低蛋白血症、7、贫血。现张大俊在北京四季青医院住院治疗。诉讼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张X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X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付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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