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606号(2)
一、北京市西城区x大街x楼x号房屋归被告王×2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被告王×2给付原告王×1北京市西城区x大街x楼x号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如果被告王×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元,由原告王×1负担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元(已交纳五百九十七元,余款二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王×2负担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一万九千三百零三元,由原告王×1负担九千六百五十一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王×2负担九千六百五十一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凡人民陪审员周建祯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芦 萍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